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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条例下的疫苗之变

发布时间: 2020-08-24 01:49: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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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 磊 首席记者 闫 龑 通讯员 高慧娟□为二类疫苗寻找出口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收取二类疫苗作为自费疫苗,费用收取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此次新版条例提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

□本报记者 张 磊 首席记者 闫 龑 通讯员 高慧娟□

为二类疫苗寻找出口

疫苗费用按采购价收取

二类疫苗作为自费疫苗,费用收取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此次新版条例提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区、市)的规定收取。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主任医师余文周介绍,二类疫苗的费用过去既包含疫苗自身的费用,也包括疫苗在运输及存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也就是说,加成费用实际上是打包收取的费用。条例修改之后,二类疫苗根据规定收取相应的储存、运输费,与过去的“一锅烩”相比更加细化。

“储存及运输费用需要测算,其标准由省(区、市)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余文周说,条例出台后,下一步可能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对费用测算等进行明确。同时,疫苗储存的费用只能解决二类疫苗储存的成本,缺口要通过财政补偿的长效机制来保障。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省(区、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一位疾控专家表示,目前,疾控部门被定义为公益一类机构,但实际管理模式千差万别。有些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运行经费、业务经费由政府保障,但也有一些疾控部门由于补偿不足,要靠自己创收。深圳市疾控中心主任程锦泉建议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参考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额有一定比例上浮的机制,以调动疾控人员的积极性。但他同时坦言,疾控的工作不好量化。也有专家表示,二类疫苗加成取消后,打掉了“以苗补防”的机制,但如果补偿不足,就会影响到工作人员接种的积极性。

余文周表示,要建立国家免疫规划动态调整机制,解决二类疫苗长期稳定发展的问题。“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配送资质也是不少专家担忧的问题。深圳市疾控中心一位负责人称,大城市的冷链配送不成问题,有配送资质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多,但边远地区参与疫苗配送的企业少,建议参照一类疫苗的方式进行配送。

取消疫苗经营企业

疫苗产业升级背后存隐忧

新版条例取消了疫苗经营企业,改由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控机构直接配送。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山东非法经营疫苗案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二类疫苗的流通领域较为混乱,使得庞氏母女有机可乘,而取消经营企业无疑压缩了流通环节,打通了生产企业到销售终端的路径,不仅可以减少多环节所产生的不必要成本,为降低疫苗价格奠定基础,同时也可杜绝类似案件的发生。

但也有业内人士担心,目前疫苗生产企业尚难组建自己的配送队伍,虽然新版条例允许生产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配送公司,但直接配送至县级疾控机构,不仅对配送队伍的能力有较高要求,同时也可能因路途遥远,增加配送费用和难度。

新版条例规定,二类疫苗实施省级公共资源平台集中招标采购。一位不愿具名的疫苗生产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无疑将对规范市场起到重要作用。“以往各级疾控机构都有权进行招采,企业要为此付出很多人力物力,疲于应付,也增加了成本。”在新版条例下,疫苗的招采模式类似于药品招采中的“一票制”,虽然减少了环节,但生产企业将要承担垫付货款的职责,而这一职能此前是由疫苗经营企业负责的。如果不能保证回款时间,这对于生产企业也是一个难题。

这位负责人说,此类问题在一些地区的药品招标采购中也同样存在,建议在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时,相关部门能够制定规则,采取将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的方式,保障企业持续生产的条件。


 
(文/小编)

标签阅读: 二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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