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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疫苗案要成立专案组

发布时间: 2020-08-26 07:57: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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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为彻底查清山东省济南市非法经营疫苗涉案产品来源去向,该局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成立专案组,会同公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3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为彻底查清山东省济南市非法经营疫苗涉案产品来源去向,该局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成立专案组,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调查,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

3月19日,山东省食药监管局发布公告称,共梳理出向庞某等提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上线线索107条,从庞某等处购进疫苗及生物制品的下线线索193条。

国家食药总局指出,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的,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食药监管局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应在3月23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情况,逾期不报告将依法从严惩处。

国家食药总局要求,各省(区、市)食药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认真核对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在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对属于上线的,要查明销售单位和人员以及销售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属于下线的,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以及购进的品种、批号、数量等。

国家食药总局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发现涉案产品流向涉及其他省(区、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组织协查;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查处。


 
(文/小编)

标签阅读: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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