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3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本省(区、市)乡镇卫生院数的10%开展活动,确保遴选出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真正使群众满意,经得起检验。
《通知》要求,各地要丰富活动内涵,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着力提升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中医药等医疗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技术规范,提高规范管理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内部管理,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涵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中医药、计划生育、基本药物、健康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绩效考核等功能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创新群众参与方式,探索利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第三方评价,力争客观反映群众心声。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遴选程序,严格开展自评,对于自评中查找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积极整改。加强绩效评价和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量化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评价,加强初审把关;省和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上报候选机构的抽查审核,有条件的省和地市要组织人员对县级上报机构全部进行现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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