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谭 嘉)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
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
在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方面,《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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