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黄 岚)日前出台的《2016年度贵州省合医补偿指导方案》明确,对经转诊参合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8000元以下部分获55%补偿,超8000元部分获65%补偿。
《方案》提出,对转诊到省级Ⅰ类医疗机构的,全年度累计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非转诊的,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高于起付线部分补偿比例为30%。在医联体定点医疗机构内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
《方案》明确,今年合医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稳定在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门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稳定在65%左右,全面实施合医大病保险,在合医基本补偿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补偿。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全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
《方案》规定,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参合患者住院时,入院前7天内在该院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参合患者因同一疾病在上级医院检查后到下级医院住院的,上级医院相关门诊检查费也可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补偿。
《方案》鼓励各地根据资金情况制定对老年人住院补偿的优惠政策,并将参合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根据贵州省《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本《方案》规定,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各地要对这11类对象制定“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即提高门诊报销水平,提高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24种新农合重大疾病患者,在统筹县域内暂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可不作转诊,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救治。
《方案》提出,对转诊到省级Ⅰ类医疗机构的,全年度累计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非转诊的,省级Ⅰ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高于起付线部分补偿比例为30%。在医联体定点医疗机构内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
《方案》明确,今年合医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继续稳定在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门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稳定在65%左右,全面实施合医大病保险,在合医基本补偿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补偿。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应达到全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
《方案》规定,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参合患者住院时,入院前7天内在该院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参合患者因同一疾病在上级医院检查后到下级医院住院的,上级医院相关门诊检查费也可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补偿。
《方案》鼓励各地根据资金情况制定对老年人住院补偿的优惠政策,并将参合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最高补助额为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根据贵州省《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本《方案》规定,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各地要对这11类对象制定“两提高、两降低”倾斜政策,即提高门诊报销水平,提高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个人实际支出;24种新农合重大疾病患者,在统筹县域内暂无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的,可不作转诊,直接到相关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救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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