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松亮)近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意见》,优先将建设规模大、服务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有序、社会声誉好并能够填补当地医疗资源不足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意见》对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准入条件和程序做了规范,各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同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要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州(市)级定点综合医院需达到三级医院标准,专科医院应为二级以上,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自行确定。主要从事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意见》要求,确定为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须与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在定点资格有效期内,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一次年检,并结合日常管理和群众反映进行综合评价,对认真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新农合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条件降低达不到定点要求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一经查实,终止协议,依法依规暂停其定点或取消定点资格。
《意见》对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准入条件和程序做了规范,各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同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要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州(市)级定点综合医院需达到三级医院标准,专科医院应为二级以上,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自行确定。主要从事非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不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
《意见》要求,确定为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须与新农合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在定点资格有效期内,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一次年检,并结合日常管理和群众反映进行综合评价,对认真执行新农合政策的给予表扬,对违反新农合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条件降低达不到定点要求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一经查实,终止协议,依法依规暂停其定点或取消定点资格。
(文/小编)
标签阅读: 新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