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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对紧急救护免除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 2020-08-30 07:04: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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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政府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专项、足额使用;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院前医疗急

本报讯 (首席记者闫 龑)日前,《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政府部门应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专项、足额使用;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条例》规定,免除现场施救者善意、无偿对伤病员实施紧急救护的民事损害责任。

《条例》提出,公安机关、人群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作业及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组织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培训,持救护员证人员应达到一定比例。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未达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深圳市细化了院前转运及伤病员交接要求。《条例》明确,除坚持就近就能力原则外,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要求送往其指定医疗机构的,告知风险后经伤病员或其亲属等签字确认,可将其送往指定医疗机构。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其指定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路程距离超过10公里,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该伤病员条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等情况,伤病员或其亲属、监护人不得指定医疗机构。

《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院前急救呼救电话或冒用“120”名称、标识,市急救中心拖延、拒绝接听“120”呼救电话,急救站拒绝出诊或拒治、拒运伤病员,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救治伤病员,都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文/小编)

标签阅读: 院前医疗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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