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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案件行政司法衔接有专门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8-31 00:06: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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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

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称,国家食药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安办,近日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以解决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等问题。

《办法》指出,食药监管部门发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初查。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发现包庇纵容、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食药监管部门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食药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确认,可作为证据使用。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对食药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的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等有异议的,食药监管部门可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

《办法》要求,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失;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重大案件,各部门应加强联合督办。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文/小编)

标签阅读: 食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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