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 凤)山东省泰安市人社局、体育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在健身场所进行健身活动。
据介绍,今年8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鼓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人均结余资金充足的地市开展“医保卡健身”试点,该政策首先在泰安市落地。《意见》规定,凡参加泰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1000元的,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用于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医保卡不能转借。消费限额为:个人账户在1001元~2000元的,当年内最高消费500元;2001元~5000元的,当年内最高消费1000元;5001元~10000元的,当年内最高消费2000元;10001元以上的,当年内最高消费3000元。
据介绍,今年8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鼓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人均结余资金充足的地市开展“医保卡健身”试点,该政策首先在泰安市落地。《意见》规定,凡参加泰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1000元的,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用于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医保卡不能转借。消费限额为:个人账户在1001元~2000元的,当年内最高消费500元;2001元~5000元的,当年内最高消费1000元;5001元~10000元的,当年内最高消费2000元;10001元以上的,当年内最高消费3000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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