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生产药品的企业,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2015年年底尚未到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各省(区、市)食药监管局在2015年年底前更换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未按期完成换发的药品生产企业,须于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 国家食药总局明确,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和不具备相应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不予换发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省(区、市)食药监管局要坚持认证标准,严格检查把关。对于未按期完成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实地确认,确保201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 通知明确,各省级食药监管部门要明确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并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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