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虞烈东 罗永清 记者徐雅金)日前,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西省特别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决定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制度,从2015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加大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 特别救助制度是在临时救助制度框架内设立的一项单独的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之后仍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标准为,扣除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部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9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照50%的比例救助,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3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3万元。 根据《方案》,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特别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特别救助书面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金融机构发放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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