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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立法保护女职工五期

发布时间: 2020-09-06 17:24: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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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提出给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ldquo;五期rdquo;保护。该条例将于1

  本报讯 (记者王 鹏)近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提出给予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保护。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对于女职工经期方面的保护,条例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给予1天~2天的休息。怀孕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予以保护,对怀孕3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
  条例明确,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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