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志勇)8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通知,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征求意见稿还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进货渠道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的6个月,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如实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等信息;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食用农产品知识培训;对入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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