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试诚 王瑞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发文,规范旗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并于7月5日起正式实施。文件要求,旗县财政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下达和拨付,预拨资金不低于70%。
该自治区明确,全区102个旗县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和医院加强核算节约成本,按631分担补偿。对于地广人稀、艰苦边远和服务需求不足的旗县以及蒙医中医医院,财政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增加财政投入的部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按照111的比例共同分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在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方面,该自治区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对旗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实施情况,综合改革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等。对于应安排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执行进度慢、资金违规使用的地区,该自治区财政厅和卫生计生委可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收回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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