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叶龙杰)6月24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有关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表示,草案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做了规定,有的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指出,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依据,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建议对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一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二是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审查和论证;三是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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