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约80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成人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其中70个国家有脑死亡的判定指南或实施法规,对判定依据、技术规范以及判定的主体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我国虽然有了脑死亡的医疗实践,但是还没有法定标准或者相关规定,死亡仍然是以传统的心跳和呼吸停止为标准。脑死亡的概念是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资源消耗,进而更合理地使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减轻患者家属的精神痛苦,让逝者更有尊严地离世。”宁夏医科大学校长孙涛委员说:“应尽快为脑死亡立法。”孙涛委员认为,脑死亡概念要为社会所接受,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能准确预示全身死亡的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目前,还是应该充分尊重逝者的遗嘱及家属的意愿,让“心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标准并存,并尽快为脑死亡立法。(本报记者 庄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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