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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试新药休克 拜耳赔偿5万欧元

发布时间: 2020-10-17 04:31:23      来源:http://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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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岁的张女士参与拜耳医药公司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休克等症状,她将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万欧元保险赔偿。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中新网北京2月21日电(记者 于立霄)84岁的张女士参与拜耳医药公司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休克等症状,她将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万欧元保险赔偿。21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拜耳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张女士5万欧元。

  张女士诉称,2006年10月17日,她因左膝疼痛入住人民医院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术。术前,该院医生动员她参加由拜耳医药公司生产的新药BAY59-7939片剂临床试验。她在手术期间服用新药后,出现了无脉搏、呼吸不畅、血压下降等休克症状,经抢救,生命体征恢复。拜耳医药公司事后付她医药费3296.17元人民币。

  张女士了解到,拜耳医药公司的上级公司拜耳集团在德国格林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境外新药试验投保,该保险为每个受试者的最高保额为50万欧元。事发后,张女士以出现休克属新药试验中的严重不良反应为由,起诉拜耳医药公司,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拜耳医药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公司委托人民医院试药,但张女士在进行静脉造影的过程中产生休克并非试用新药造成的,而是造影剂过敏,因此不同意赔偿。

  人民医院则辩称,医院是受拜耳医药公司委托,与张女士发生新药试验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责任应由拜耳医药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张女士参与新药BAY59-7939片剂试验,是德国拜耳集团公司研制开发。德国拜耳集团公司授权拜耳医药公司作为在中国申请该药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代理机构。2006年3月,拜耳公司与人民医院签订临床试验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拜耳医药公司与人民医院系委托关系,拜耳医药公司应对受试者承担新药试验的责任义务,拜耳医药公司理应向受试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院还认为,张女士出现的过敏性休克症状,属新药试验过程中的严重不良事件。对此拜耳医药公司作为试验方应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拜耳医药公司赔偿原告5万欧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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