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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 住院报销比例提至70

发布时间: 2020-04-19 07:02: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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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对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了适当调整。  据市医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相比,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对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了适当调整。

  据市医保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相比,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

  为了保证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919元提高到2012年的1066元,人均提高147元。同时继续按不同年龄段设置筹资标准。为了不增加参保居民的负担,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增资金筹集全部通过政府财政加大投入解决,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具体为:70周岁以上人员310元;60—69岁人员460元;19—59岁人员62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80元。

  本市将继续对困难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帮扶补助。政府对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对于增设的住院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也继续享受政府补贴。

  市医保部门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可以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陆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责任编辑:姚青)

 
(文/小编)

标签阅读: 医保,医保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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