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8月10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某三甲医院原院长因受贿罪被判刑。 判决书显示,四川某三甲医院原院长王建民利用职务之便,2005年至2019年期间,在药品、器械采购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财物241.7200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62万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对其房屋及车位、11.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2.115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赛柏蓝根据公开资料梳理发现,仅2020上半年,已有多位医院院长、科室负责人相继落马,其中大部分被查的原因大多围绕药品、医用耗材等领域收受回扣或利用职权干预基建项目。 实际上,近年来从基层社区到三甲医院,院长、科室主任因受贿落马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落马的医院院长超过300人,其中三甲医院就有18位。 此前,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公开表示,医疗腐败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多,上至局长、院长,下至药械科长、财务科长、采购员、医务人员,往往查处一案牵出数案,查获一人牵出数人甚至数十人。因此我们也能看到,在近年来的医疗反腐工作中,医务人员是重点检查对象。 关于医疗腐败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健委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将加大压力传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围绕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营销费用居高不下,药企被点名 近日,多家上市药企收到深交所下发的2019年年报问询函,要求分别说明学术推广费占销售费用的比重、销售费用率是否处于行业合理水平,且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为商业贿赂提供便利的情形。 根据米内网数据统计,在306家医药相关上市企业中,2019年营收规模超过百亿的有39家,其中有8家销售费用超过50亿元,33家药企2019年销售费用率超过50%。 就总体数字而言,比起以往,此次增长率有所下降,但仍存在药企销售费用居高不下的问题。 究竟什么是药企的销售费用呢?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各上市药企销售费用的细分科目各有不同。 常见的科目为职工薪酬、市场费用、会务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宣传)费和运输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科目,部分企业出于销售渠道的考虑,还有租赁费、折旧费等销售用建筑设备的费用。 从上市药企销售费用构成来看,其列支的名目较多,主要包括销售人员薪酬、日常行政费用、市场及学术推广等。此外,处方药企业以市场费用、会议费、咨询费是销售费用主要项目。 国家财政部某监察专员表示此前曾表示,虽然大量的销售费用有一部分是实际发生的,但还有一大部分只是提取出来以销售费用的名义将资金转入第三方中介公司,这类公司大多以咨询服务公司的面目出现,没有实际业务,成为了企业套取资金的灰色地带。 就目前而言,药企的销售销售费用已成为药品“出厂价”的主要成本构成部分,并且在药品供应链中,流通环节占去大部分的药品经营成本。某些情况下,销售费用吞噬了药企原本的利润,甚至超过了其成本支出,形成了一种病态的增长机制。 因此,药企的销售费用也是近年来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内容。去年6月,财政部、医保局要联手核查77家医药企业财务问题,重点瞄准的就是销售费用。 根据财政部要求,检查的内容包括药企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情况,还包括药企费用、成本、收入的真实性。尤其是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的真实性、销售返点回扣等其他问题。 在两票制、医保控费等政策背景下,有关部门对药企的销售费用严查仍在继续。 严查回扣,巡查暗访组出发了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 根据通知,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为2020年7月-12月,分为三个阶段: 教育与自查阶段(2020年7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广泛动员部署。 集中宣传与整治阶段(2020年8月-11月):各地持续开展专项巡查暗访。 评估与总结阶段(2020年12月):各地对本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从时间安排上看,目前已进入8月,相信部分地区的专项巡查暗访小组应该已经出发了。 国家卫健委明确,开展打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收取回扣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的行为。 其中,对于医疗机构,重点打击以下六种行为: 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行为; 2、医务人员接受医药企业为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行为; 3、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的行为; 4、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的行为; 5、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的行为; 6、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行为。 对于医药企业,严肃查处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在医疗机构内的违规营销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 随着暗访组的出发,医疗反腐将持续升级。一旦医生、院长被查,涉事的药企能安然无恙吗?显然不能。 在本轮巡查暗访中,各药企同样应当提前自查自纠。合规,才是长远发展的硬道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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