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室内全面禁烟的规定”进行了适度放开,酒店客房、机场具备条件的可吸烟;室外禁烟区扩大,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妇女儿童密集区禁止吸烟。
此外,还规定了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烟草广告及促销、赞助在本市将被全面禁止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市人大代表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
客房和机场
“禁烟”适度放开
对室内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草案概括规定了“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按“严格控制、循序渐进”的控烟思路,在保证他人健康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细化室内禁烟场所的范围。对酒店客房、机场等一些特殊场所,在具备条件下允许划定吸烟区。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市控烟应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逐步划定禁烟场所范围。因此,建议在第九条增加两款:“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其客房不具备独立排风系统的,禁止吸烟。机场禁止吸烟,但隔离候机区可设置具有独立排风系统的吸烟室。”记者了解到,宾馆等是全面禁烟的。
妇女和儿童密集区域禁止吸烟
对室外禁烟场所范围,草案列举式规定了八类限制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应适当扩大室外禁烟的场所范围,对一些吸烟易影响他人的室外场所应从严掌握,尤其是妇女、儿童及人员密集的室外区域,应当纳入禁烟范围。
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即:
1.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2.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3.体育、健身场所的训练、比赛区和观众席;
4.高等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
5.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儿童福利机构;
6.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7.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
8.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设置的禁止吸烟场所区域;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区域。
前款第六、七项规定的区域可以根据条件划定吸烟区;在出现人员密集、不具备通风条件、无法合理避让不吸烟者的情况下,吸烟区应当进行调整。
老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控烟立法的重点,应在条例中增加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学校和教师的责任规定:“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同时,增加禁止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在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的规定中增加“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或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规定。
全面禁烟草广告及促销、赞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全面禁止在公共场所发布或变相发布各类烟草广告,尤其是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并全面禁止各种形式的促销、赞助活动。
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建议禁止行为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赞助活动
注:违反前三项将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违反第四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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