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牟先生的老伴患有冠心病,需要经常吸氧辅助治疗。为缓解其病痛,今年5月初,牟先生花费1700元在瓦房店市某药房购买了一台家用制氧机回家使用,用了近两个月后,牟先生和老伴发现这台制氧机并不靠谱,不但制氧效果越来越差,而且竟然还吐“臭氧层”——制出来的氧气中有一股臭味,牟先生的老伴一闻到这股气味就头晕目眩、心悸恶心。牟先生找到某药房,要求其给更换一台新机,得到的却是只给维修不能换机。无奈之下,牟先生向瓦房店市工商局做了申诉。工商执法人员接诉后,找到当事药房经理约谈。药房经理却称牟先生是“维护工作没做好,使用过程中没有及时清洗制氧机过滤棉、没有经常更换过滤器、吸氧管,从而导致制氧机制出来的氧气中有臭味。”
执法人员认为某药房经理的解释虽有一定道理,但不能说明其所售的制氧机质量无问题,更不应成为其拒不履行退换货义务的托辞。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当事药房经理按照工商执法人员的建议,为牟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的家用制氧机。